我的包工头拖欠我的工资,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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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罗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被告丁某某长期从事道路及广场地砖石材铺贴工作,雇佣原告杜某某为其做建筑小工多年,自2022年起被告经常拖欠原告工资。

  经多次催要,2024年1月,被告经与原告核算,确认欠原告工资款2.9万余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24年年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所欠工资,被告仍拖延未付。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丁某某欠原告杜某某工资款2.9万余元,分期履行。被告丁某某于2025年1月底前偿还原告杜某某2万元,剩余工资款于2025年5月1日前还清。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在建工领域中,层层转包、分包等现象时有出现,如何处理好“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务关系成为大众常态化关注的热点事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因此,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农民工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包工头”作为劳动合同的相对人,应当向其雇佣的工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本案被告“包工头”丁某某拒不向其雇佣的农民工杜某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若用工者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其行为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广大劳动者们在面临欠薪困境时切莫忍气吞声,应当及时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