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该主体所聘人员发生工伤时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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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肥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9日,徐某在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基地作业时,不慎受伤。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部门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决定,认定徐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工伤决定,理由是其和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已将案涉项目转包给案外人张某并提交分包协议予以佐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当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所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果用人单位以转包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则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将承包业务合法转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否则即应承担工伤保险赔付的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显然属于违法转包,故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