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收到货款后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有大额消费行为,属于《刑法》第276条之一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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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肥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招揽40余名工人,在某项目工地进行施工。期间,拖欠44名农民工工资512844元。2022年4月19日,陈某收到货款276852元,但并未支付拖欠工资且有大额消费行为。2022年5月18日,人社部门向陈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及时支付所欠工资,并将改正情况及支付凭证书面报送,陈某收到指令后未予支付。2022年6月23日,经人社部门再次督促,陈某仍未支付。后,检察机关以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要件的认定,可以结合拖欠原因、拖欠数额、拖欠期间收入情况、开支数额及必要性等情况综合判定。对于欠薪者在欠薪期间的开支,尤要重点审查开支的必要性。本案中,陈某在欠薪51万余元期间,未将收入27万余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而是部分用于住星级酒店、购置高档家具等大额非必要消费,应视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