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则上应以劳动者发生事故前12个月正常出勤时应获得平均工资数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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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肥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毛某某入职某公司。2021年7月29日,毛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毛某某在拿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案经仲裁后,诉至法院,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将毛某某发生事故前12个月正常出勤时的平均工资4150元,确定为其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标准。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司法实践中除参考劳动合同的约定外,往往还要看实际收入,即通常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前12个月正常出勤时应获得平均工资数进行确定。现实中,有用人单位主张应停发工资或只给予几百元的工资,或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还有劳动者主张应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些主张一般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