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的协议因显失公平,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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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肥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宁某工作时不慎从高空摔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9月7日,宁某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宁某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核算支付的费用后,不再向某公司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宁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解决完毕。后,宁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定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5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认为宁某违反《协议书》约定,遂起诉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前已告知劳动者可得的工伤赔付利益,劳动者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其合法权益,否则难以用协议免责。本案中,宁某签订《协议书》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尚未鉴定,其对事故伤害后果、伤残等级均缺乏客观判断及合理预见,且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而《协议书》却将某公司应承担的工伤赔付项目全部免除,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