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9日,苏某与公司签订《汽车挂靠协议》,约定:苏某自愿将其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经营,以某公司名义从事车辆运输业务,苏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23年2月18日,周某某经武某介绍后担任苏某车辆的驾驶员,并由武某向周某某发放工资。2023年12月11日,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周某某被驳回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对周某某有过实际的工作管理和薪资发放,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一看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二看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一般需满足双方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三个要素。本案中,苏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名下,且以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某公司并未聘用周某某,也未向周某某发放薪资。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周某某不存在任何用工管理行为,与周某某之间也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