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履历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视为劳资双方合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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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肥西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6日,孙某入职某公司。6月28日,孙某在《员工入职履历表》中填写了员工基本情况、工作经验、教育经历、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某公司人事填写了入职时间、部门、职务、试用期时间及工资、转正后工资等内容。该表底部有某公司盖章,孙某未在员工签字栏处签字。2024年2月19日,孙某离职并主张双倍工资。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入职履历表》缺失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使用,故判决某公司支付孙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640元。

典型意义

  《员工入职履历表》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本案中,孙某在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实质上属于公司因管理需要而对员工制作的“档案、简历”性质的资料,无法体现出劳资双方就《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用工核心要素进行协商沟通,进而也无法据此认定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