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5日,朱某某入职某公司。同日,朱某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承诺书。2024年9月20日,朱某某离职。2024年10月10日,朱某某申请仲裁,向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朱某某填写“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但该承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13000元。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实践中,未办理社保的原因很多,有来自劳动者的原因,也有用人单位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量。劳动者虽然书面作出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但是否参加社保不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处分范围之内。该承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免除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