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何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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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刘某某自2017年8月1日起在某劳务公司处从事自来水管道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2月1日刘某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向某劳务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于2024年3月11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以及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以刘某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刘某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责任,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而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刘某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者正常劳动对价,故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本案中刘某某与劳务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始于 2017年8月1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满一年之日(本案即2018年8月1日)起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状态至此结束。刘某某于2024年3月才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该项请求无法获得支持。法院提醒,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承办法官:兰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