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医保,能否要求赔偿?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1年1月至某公司工作,某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月16日,工作期间王某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住院抢救治疗,治疗费共计17万余元。王某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月22日死亡。后王某之父王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王某生前医疗费。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王某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王某的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赔偿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而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即墨法院委托医保部门对王某所花费的医疗费,按照青岛市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进行了审核,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金额为102830.48元,个人负担金额75195.68元。因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王某的住院治疗花费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的102830.48元无法通过医保进行报销。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102830.48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也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李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