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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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即墨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宋某自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某餐饮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其间,某餐饮公司未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金。2023年7月宋某申请离职,并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工资。某餐饮公司未支付,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仲裁委未受理,宋某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餐饮公司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被拖欠的工资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接受某餐饮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安排、汇报工作并办理离职交接,结合工作群记录,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宋某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与该餐饮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某餐饮公司未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餐饮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起向原告宋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宋某自2023年2月20日入职,工作至2023年7月20日,某餐饮公司应支付原告宋某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7000元/月×4个月)。法院最终判决某餐饮公司支付宋某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10500元,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院提醒,除劳动者积极维权外,用人单位也一定要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承办法官:乔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