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审查原则,不能以用工形式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从主体资格、从属性、业务关联等核心要素入手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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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北辰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刘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通过网络平台联系运输业务并负责货物运输。2023年3月,刘某前往提货过程中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4月,刘某父亲就刘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拖欠工资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庭审中,某物流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刘某工作安排灵活,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事发时系刘某自愿陪同其他员工送货,并申请公司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及刘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刘某提供的劳动系某物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此外,本院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所做笔录明确载明,刘某系公司货车司机,事故当日提货系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方的证人证言与公安笔录说辞存在大量相悖之处,公司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刘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某物流公司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物流行业也随之更新换代加入新业态用工行列,网络平台接单、工作模式更加灵活,由此引发了劳动者权益不能充分保障等问题。本案通过实质审查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明确了新业态用工中形式灵活性与法律定性之间的界限,既回应了数字经济下的用工形态变化,又坚守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价值取向,对规范新业态用工秩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