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考虑哺乳期女职工哺育婴儿的需要,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服从调岗安排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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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与郭某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北辰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2023年2月郭某产假结束后,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23年5月先后多次出具《员工岗位调动单》与郭某协商调整工作地点,在郭某明确表示同意北辰区某项目后,公司再次出具《员工岗位调动单》提供了除该项目之外的其他三处项目,郭某表示均不同意,最终公司安排郭某到津南区某项目负责相关工作,郭某未服从工作安排。2023年6月,某物业管理公司以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郭某因与该公司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工资等问题产生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后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为郭某调整工作地点时先后给出多处项目选择,郭某曾表达了同意北辰某项目,但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按达成一致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是重新为郭某提供了另外三处项目,郭某表示均不同意后,某物业管理公司最终确定为津南某项目。公司取消安排郭某已经同意的北辰某项目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双方协商调岗时郭某尚处哺乳期,某物业管理公司将其工作地点最终确定为距离原工作地点37公里的津南某项目,而未就近安排北辰某项目,既无正当理由又缺乏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基本保障。综上,郭某拒绝服从该工作调整具有正当性,某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认定郭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典型意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本案充分考虑哺乳期女职工哺育婴儿的合理需求,综合考量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正当性、合理性,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保障了女职工基本的劳动权、生育权,符合社会普遍期待,同时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承担起关爱、保护女职工的社会责任,彰显了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