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雅安甲公司离职员工范某向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其在入职时被收取5000元安全风险保证金,离职后一直未获退还。案件起因于2018年甲公司成立时承接原关联企业乙公司劳动关系及财务关系,乙公司曾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后随劳动关系转移至甲公司。甲公司接收后未予退还保证金,反而重新出具收据并继续持有,直至2023年11月案发。接到投诉后,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进行立案调查,发现甲公司存在收取劳动者保证金行为,涉及劳动者300余人。经立案处理,甲公司退还全部劳动者保证金,并因违法行为被处以15.1万元罚款。
争议焦点
(一)收取保证金行为超过两年,行政处罚是否受时效限制
甲公司部分劳动者的保证金收取行为发生在2018年,但因其持续持有未予退还,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法行为终了日应从退还保证金之日起算,故未超时效。
(二)劳动关系转移后,处罚主体应为原单位乙公司还是现单位甲公司
乙公司于2018年将劳动关系及保证金转移至甲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由甲公司继承。甲公司在接收后未予退还收取劳动者的保证金,且重新出具收据,实质延续违法行为,故责任主体为现单位甲公司。
处理结果
经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取证,确认甲公司收取302名劳动者保证金的事实,并于2023年11月23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全额退还。甲公司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退还了302名劳动者保证金,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按每人500元标准对甲公司收取劳动者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处以15.1万元罚款。甲公司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乙公司将劳动关系及保证金转移至甲公司后,甲公司通过出具新收据、承继合同权利义务,成为实际控制保证金的主体,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甲公司作为实际受益人及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案通过精准界定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和主体责任承继规则,破解了劳动关系转移场景下的执法难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时效认定与主体追责的典型范例,彰显了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