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自2011年10月21日起与某爆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3年2月6日起,何某因右眼黄斑水肿及中央视网膜静脉堵塞需要治疗,向公司请假,公司同意。2023年8月,公司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就经济补偿金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9月11日何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裁决某爆破公司支付何某经济补偿66432.516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865.032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爆破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何某赔偿金94116.96元;驳回何某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应该支付何某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本案中,何某于2011年10月21日入职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工作时间接近12年,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何某享有12个月的病假时间,2023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何某尚处于医疗期内,公司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其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公司认为应该严格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即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平均工资计算,何某主张计算平均工资时应当剔除2023年2月至7月病假期间,即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仲裁委采纳了何某的意见,剔除了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计算何某的平均工资标准。何某既申请了经济补偿又申请了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支持赔偿金,从而何某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何某解除劳动关系前长期处于请病假状态,工资标准与正常上班状态下的工资标准差距过大,仲裁委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所做贡献的补偿,同时兼具帮助劳动者度过暂时性困难的功能,若经济补偿包含医疗期工资,则数额明显过低,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计算经济补偿平均工资时应剔除医疗期,按照正常上班状态下的应得工资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