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依法承担劳动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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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成都某集团公司、雅安某建筑装饰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雅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系汉源县某楼盘的开发公司,成都某集团公司系该工程的承建单位,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雅安某建筑装饰公司施工,雅安某建筑装饰公司又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李某某。胡某某在李某某劳务分包工程的工地务工,到电井里寻找电闸开关通电时不慎坠入电井并受伤。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致残程度为二级、七级;目前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胡某某要求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成都某集团公司、雅安某建筑装饰公司、李某某共同承担1326563.49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胡某某在没有电工资格的前提下前往电井处准备开电闸,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坠入电井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雅安某建筑装饰公司作为胡某某提供劳务的对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成都某集团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疏于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在电井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胡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李某某无过错。审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各方的过错责任,认定胡某某承担40%的责任、雅安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担40%的责任、成都某集团公司承担20%的责任,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承担责任。最终,在扣除已支付款项后,判决:雅安某建筑装饰公司赔偿胡某某354581.88元,成都某集团公司赔偿胡某某247481.07元。成都某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其又提起再审申请,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劳动者是创造社会财富、维系社会运行和驱动文明进步的核心动力,妥善审理涉劳动者纠纷案件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强化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非一般工作场所,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较一般工作场所更为严格,雅安某建筑装饰公司作为胡某某提供劳务的对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成都某集团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其疏于安全生产管理,没有在电梯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胡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胡某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坠入电井受伤,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本案的处理,根据各方的过错对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强化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