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某于2012年8月2日入职雅安某有限公司,从事纺织包覆纱挡车工。2024年5月16日,高某某因身体不适需要手术向雅安某有限公司请假,假期至2024年9月30日。后高某某于2024年5月20日入院治疗、5月31日出院,医嘱注意休息、至少3月内避免负重、干家务及剧烈运动。因高某某请假期间,雅安某有限公司未向高某某发放劳动报酬,高某某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后,雅安某有限公司通知高某某协商病假期间待遇,但双方协商无果。2024年10月30日,高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雅安某有限公司按照其此前的平均工资计算病假期间的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雅安某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24年6月至9月工资6304元、节假日加班费1644元,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请求。高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高某某于2024年5月17日因病向雅安某有限公司请假,假期至9月30日结束。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雅安某有限公司需支付高某某在病假期间即5月17日至9月工资。判决:雅安某有限公司支付高某某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9月工资、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7936.4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病休是劳动者基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权利,病假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患有疾病的自然属性而豁免劳动者的劳动义务、给予劳动者生活保障和健康恢复性假期,而病假工资属于劳动者保护性给付。依法享受病假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建立这项制度体现出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本案的处理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病假权,也为企业合规管理指明方向,推动双方构建稳定、互信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