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仍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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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雅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0年12月5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并在雅安市某项目工地从事小工工作,此时其已年满55周岁,某建筑公司以项目为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21年12月14日7时50分许,案外人刘某驾驶电动车在路上与赵某相撞,造成赵某等人受伤。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某建筑公司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赵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天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4天,经诊断桡骨骨折。赵某在此次事故共计支出医疗费11351元,与刘某达成调解获得相应赔偿,但某建筑公司应赔偿部分未作处理,某建筑公司也未主动进行赔偿。后赵某经雅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情况被认定为十级伤残。2023年8月11日,赵某以某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同日该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赵某作为超龄从业人员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赵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为赵某投保了工伤保险,赵某诉求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故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护理费6600元,并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确认:某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0元给赵某,并协助赵某在社保部门办理相应赔付手续,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2024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达到3.1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到2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老年人比例不断上升,单位用工风险也随之增加。本案中用人单位以项目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因此被认定为工伤。于劳动者而言,认定工伤后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自身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者伤残的情形下,通过工伤保险以理赔后,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显著减少,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本案的妥善处理,通过双重价值彰显司法实践要旨。一方面依法保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劳动权保障基准;另一方面警示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参保义务,为构建权利义务平衡的新型劳动关系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