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5月4日,范某某与雅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13年11月8日,范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依法被采取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范某某被依法逮捕,羁押于看守所。2014年9月10日,范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12月2日,雅安某公司作出《关于解除范某某劳动合同的通知》。2023年11月7日,范某某刑满释放,随后范某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雅安某公司支付年终奖和工资,被裁决驳回全部请求。范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雅安某公司支付其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基本工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范某某的诉讼请求。范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判令雅安某公司按范某某原月基本工资的75%计发10个月生活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本案中,雅安某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停止发放范某某工资,即已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范某某关于雅安某公司应按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其获取工资的前提。本案中,范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未向雅安某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故雅安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暂时停止与范某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本案的处理,彰显了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劳动权不仅是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更是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二者不可偏废;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完善用工管理制度,通过规范用工行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