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股东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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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托育公司与曾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深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日,曾某入职深圳市某托育公司,公司独资股东和时任法定代表人为刘某。该公司未与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6月,王某珊和王某各受让该公司80%和20%股权,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王某。后因经营不善,王某珊和王某注销了该公司。曾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王某珊和王某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律师费。劳动仲裁裁决王某珊和王某向曾某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王某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主张应由公司原股东、法定代表人刘某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和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予注销的,应由注销时的股东即王某珊和王某共同承担深圳市某托育公司存续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即向曾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王某珊与刘某之间因深圳市某托育公司转让的纠纷,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未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须在次月起至劳动者入职满一年的期间内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的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提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股权变化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提示用人单位和投资者,不应有借股权变化、公司注销逃避法定债务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