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但保险未足缴,用人单位应补足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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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鹤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原是被告某商店员工,某商店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张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张某就其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商店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等共33万多元。某商店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鹤山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按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该月缴费工资应为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申报的工资基数。某商店虽已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但缴费基数远低于张某正常工资水平,属于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形,应按照张某的工资收入情况据实核定其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某商店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张某。故一审判决某商店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33万多元。某商店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如实按照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让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无法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则转移至用人单位,最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相关社保政策,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