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被告某制品公司,从事包装工工作,该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2023年4月,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李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制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仲裁委以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制品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入职某制品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制品公司也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因李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在下班途中受伤,已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李某有权诉请某制品公司支付补助金,其依法享受到的工伤补助金等费用应由某制品公司支付。综上,法院判决某制品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8万元。某制品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传统观念认为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工伤保险无缘,本案判决肯定了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权益保障。亦提醒用人单位应增强对超龄劳动者的用工责任意识,不得以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保等为由推诿塞责,用人单位也应提高对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为退休人员再就业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