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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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人社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2

案例简介

  周女士2018年9月入职某酒店从事客房领班工作。2023年10月周女士因孕期不适要求请假。该酒店因周女士未到预产期拒绝其请假,并与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4月周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后,经过仲裁委调解,该酒店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赔偿。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酒店在周女士孕期将其解除,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相关赔偿。

仲裁委提醒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妥善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依法履行对”三期“女职工的各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