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黄先生入职一家物业公司,2024年1月因该公司拖欠黄先生工资。黄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黄先生因个人原因,要求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同意黄先生撤回仲裁申请。2024年4月黄先生以同样事实理由、同样的仲裁请求再次提起仲裁。
最后,仲裁委再次受理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该物业公司向黄先生支付了工资。
案例评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因此,仲裁委再次受理了黄先生的仲裁申请,并进行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提醒
劳动者应注意仲裁程序,收到仲裁开庭通知后,无特殊情况按时出庭,避免出现撤诉后不予受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