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11月朱先生进入某单位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2016年2月朱先生被辞退。2024年7月朱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认为2016年2月朱先生已离职,2024年7月朱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相关赔偿,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
最后,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6年2月朱先生已从某单位离职,也未提交其他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证据,现于2024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委提醒
劳动者应注意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保存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劳动者合理诉求积极协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