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翟某应聘到被告某医疗公司工作,从事产品售后维护工作。2022年12月,翟某因工作调动与医疗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遂离职。后翟某与该医疗公司沟通,希望医疗公司补发其2021年、2022年“年终奖”共计三万余元。某医疗公司以翟某已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翟某不满该医疗公司的做法,遂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了翟某的仲裁申请,翟某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年终奖。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奖金发放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或制定有关奖金的发放制度。根据相关证据,翟某主张的年终奖实为售后产值管理工资,此类产值管理工资具有类似奖金的性质,用人单位制定奖金发放制度后,应按约定发放,不能以劳动者已离职等理由随意剥夺。故判决某医疗公司支付翟某售后产值管理工资14,000元。
一审判决后,某医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年终奖”通常是用人单位基于经济效益和劳动者全年的工作业绩综合考量后发放的物质奖励,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离职、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拒发年终奖,并由此引发劳动纠纷。本案中,法院尊重用人单位在奖金制定及发放方面的自主决定权,同时也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用人责任,要求某医疗公司对拒发“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某医疗公司未提供有力证据的情形下,判决某医疗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约定发放“年终奖”。本案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公正评判,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经营,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