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破“师徒关系”面纱,维护学徒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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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简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4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原告吴某某进入被告简阳市某形象管理中心做“学徒工”,并根据形象管理中心要求缴纳6,000元。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吴某某在某形象管理中心处共领取款项4,842元。一年后,吴某某离职并要求形象管理中心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6,000元。但形象管理中心认为吴某某不是该店员工,缴纳的费用是美甲技术学费,不应该退还。多次沟通协调未果后,吴某某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提交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吴某某在“学徒工”期间领取的4,842元系生活费,聊天记录中无法证明6,000元是保证金,故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吴某某不服,诉至法院,期间因简阳市某形象管理中心注销了工商登记,本案被告变更为该形象管理中心的经营者王某。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徒工享有完整的劳动权利,吴某某通过提供美甲劳动有权获取报酬,遂虽未与简阳市某形象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吴某某领取的4,842元系工资。根据吴某某母亲与形象管理中心经营者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就6000元保证金的退还事宜进行协商,与吴某某在本案中的主张一致。王某在本案中对该款项系“学费”的抗辩与微信聊天记录相矛盾,其收取吴某某6000元既没有法定理由,也未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学费”,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综上,认定6,000元系保证金,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吴某某6,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美容美发、美甲美睫等行业中,长期存在“既当学徒又当工”的情况,用工单位常常以学徒身份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发放工资,同时还收取各项费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本案中,法院认定用工单位与学徒已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隶属性、经济上的依赖性,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同时,在认定用工单位向学徒收取的费用性质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证明收取费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否则可能承担违规用工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积极响应国家对新型“学徒制”的政策,引导用人单位正视与学徒间的法律关系,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培养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利益、减少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