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入职某口腔公司从事护士工作,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实行月工资制。2023年7月11日,王某经医院检查确诊怀孕。王某将怀孕情况告知公司后,公司工作人员罗某、法定代表人张某就劳动合同履行问题与王某进行了多次交流,要求王某自行辞职,王某拒绝辞职并要求调整工作岗位,口腔公司予以拒绝,后要求王某在原工作岗位上再干一个月后可调整工作岗位,被王某拒绝。此后,王没再到公司上班,并于8月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后诉至法院,请求某口腔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失以及公司经济性裁员情况下,不得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某口腔公司得知王某怀孕后便开始做“劝退”工作,其目的是希望王某主动离职,特别是在王某明确表示不辞职的情况下,仍以其怀孕要影响公司运作,入职时公司有两年内尽量不怀孕、生育的要求,甚至主动提出给予一定补偿,要求王某“主动”离职,某口腔公司的行为看似是“一方提出解除合同,与对方协商”,其实质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某口腔公司赔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725.4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实际上,考虑到女性怀孕、生育、哺乳等特殊的生理原因,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在就业、待遇、晋升等方面存在歧视,损害了女性平等就业权。本案中,用人单位为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劝退”怀孕女职工是就业歧视的典型表现。法院通过查细查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的对话内容,确定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劝导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违法实质,支持了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充分维护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更向公众传达了男女平等的理念,对推动“平等”价值理念在社会落地生根具有引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