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招录意向后又反悔 不讲诚信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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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案
来源:惠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23 年9 月,谢某应聘某科技公司人事行政经理岗位,并与某科技公司负责招聘的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应聘入职事宜。2023 年9 月11 日,某科技公司招聘人员通过微信确定谢某可以入职,并表示希望谢某尽快从原单位离职,谢某回复表示同意,并于2023 年9 月25 日从原单位离职。后谢某多次询问某科技公司招聘人员入职事宜,该招聘人员以公司管理人员变更为由表示谢某无法入职。后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承诺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催促谢某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背诚信原则不与谢某签订合同,造成谢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谢某34000余元。

典型意义

  “跳槽”是现今社会人才流动的基本方式,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到入职新单位期间,虽与新单位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新东家”对“准员工”仍负一定的法律义务。“准员工”基于对新用人单位作出的入职承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应聘人员作出同意录用的承诺,应聘人员基于对该入职承诺的信赖,为入职新单位,根据应聘单位的要求或自身安排从原单位离职,后用人单位又拒绝录用该应聘人员,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了应聘人员的信赖利益,造成应聘人员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判决有力打击了相关用人单位的有违诚信原则的招聘行为,对规范企业招聘活动、保障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的正当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