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保障员工休假权利并支付相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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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来源:惠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023年3月13日,杨某通过公司内部管理系统提出请假申请,请假类型为年假,时间为3月15日至3月29日。该流程需经公司管理人员林某、李某、尚某同意。3月13日,林某、李某均已同意,但尚某审批流程状态一直为“未审批”,后杨某按期正常休假。3月31日,林某联系杨某表示其考勤异常,杨某表示其年假流程还卡在尚某那里,林某表示领导们经常漏签。4月11日,某科技公司向杨某发出了解聘通知一份,以杨某自3月15日起擅自离岗至今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旷工起过10天及以上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了工会。杨某经仲裁不服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休假期间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通过内部流程发起休假程序,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杨某的申请进行审核以保障其休假的权利,某科技公司管理人员尚某未依流程对杨某休假申请进行及时明确的审核,实际上放弃了公司拒绝杨某休假的用工管理权,因此杨某的休假申请符合法律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补发杨某休假期间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如劳动者的休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并已按内部管理规定提起休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提出的休假申请进行及时审批。依据规章制度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劳动者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批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管理权的重要体现,但如果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的合理休假申请进行审批,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解释,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其拒绝劳动者休假的权利,如事后又以休假未经审批为由主张劳动者旷工的,不予支持。本案明确了在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