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7月1日到某管道公司工作。2024年9月21日,李某与某管道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9月27日解除,某管道公司一次性支付协商补偿款37500元,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如有权利互相放弃,如有义务互不承担。
某管道公司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了补偿款37500元。后李某认为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仅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遂申请仲裁主张某管道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李某与某管道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李某领取补偿款项后申请仲裁主张某管道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工资差额既违反了协议书约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李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履行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离职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有利于强化劳动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还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重要作用。
该案例一方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更加注重与劳动者的沟通协商,提供合理合法的补偿方案;另一方面还可以提示劳动者要充分考虑自身利益和法律后果,避免盲目签署协议或者过度依赖事后救济,从而减少因协议不明确或者反悔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来源: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