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摄影店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崔某系经营者。2017年8月,李某进入某摄影店工作,于2023年10月离职。某摄影店于2024年3月办理注销登记。因某摄影店拖欠李某2023年9月、10月工资,李某于2024年5月诉请崔某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处理结果
崔某支付李某被拖欠的工资。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体工商户系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即崔某仍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享有合法财产权及经营自主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工主体。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仅表明丧失经营资质,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通过明确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责任主体,旨在提醒个体工商户应诚信经营、规范用工,自觉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案例来源:淮安经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