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技术公司任高级工程师,双方在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职期间李某参与了公司多项专利研发工作。
2023年7月,李某以继续深造为由,向某技术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于2023年8月10日自行离职。2023年8月14日,李某入职与某技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案外人公司任研发工程师。
离职后,某技术公司多次要求李某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报告就业状况,但李某未予回复。后某技术公司在确认李某已经入职案外人公司后,诉请李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等。
处理结果
李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评析
李某系某科技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其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协议亦约定竞业限制期间某科技公司按月向李某给付经济补偿,故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李某离职后即入职了与某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案外人公司,并隐瞒其就业情况,该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的约定。故判决李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创新成果的重要载体,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创造的应有之义。竞业限制是劳动立法中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设立的一项制度,旨在通过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预防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而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
本案所涉劳动者系高级技术人员,在离职后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判决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承担违约金,有力支持了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
(案例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