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顾某某于1971年4月出生,于2008年12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于2020年12月取得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期间一直从事医生工作。
2022年11月,顾某某与某医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顾某某受聘从事妇产科医生岗位工作。2023年7月,某医疗公司向顾某某出具《聘用协议解除通知单》,认为顾某某在入职时已经年满50周岁,双方是聘用关系,故其有权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顾某某认为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某医疗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诉请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某医疗公司支付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评析
本案中,顾某某于2008年12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于2020年12月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证,期间一直在医生岗位上工作,其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顾某某在入职时年满51周岁,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要件,再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顾某某与某医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医疗公司作出《聘用协议解除通知单》,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顾某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在认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时,应当严格依法、适度从宽,对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另外,大龄劳动者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应对其劳动权益给予充分保障。本案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经年满51周岁,属于大龄劳动者,通过依法认定法定退休年龄,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