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不能设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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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仇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2023年1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月31日终止;双方一致确认,某科技公司于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后向仇某某支付经济补偿11650元。因某科技公司迟迟未作出清算方案,仇某某于2023年9月诉请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1650元。

处理结果

  某科技公司支付仇某某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某科技公司于股东会确认清算方案后向仇某某支付经济补偿11650元,但某科技公司对于清算方案作出时间并不能确定。

  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合理时间内向劳动者支付。

典型意义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在劳动者具备获取经济补偿条件且用人单位已经确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而不应另外设置附加条件。

  (案例来源:盱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