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季某某系某电子公司员工,2022年5月,季某某被公司安排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伤后季某某住院治疗46天,出院医嘱休息8个月。自2022年7月开始,某电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季某某发放生活费,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季某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诉请某电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及经济补偿等。
处理结果
某电子公司支付季某某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案例评析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工伤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某电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季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但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一个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未正常提供劳动,仅向劳动者发放基本生活费。本案判决通过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充分保障工伤职工获取工资的权益。
(案例来源:涟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