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机械公司与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如因公司原因用工未满一年,需赔偿柴某全部年薪。半年后,机械公司因经营理念不同向柴某发送调岗通知,柴某表示不同意调岗;后机械公司以柴某不服从调岗为由,对柴某采取离岗处理;柴某认为机械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报酬、违法调岗等事实,主张经济补偿金15000元和违约金90000元(剩余半年薪资)。经仲裁前置后,柴某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某系被迫离职,机械公司单方违约,应依约赔付违约金。就柴某同时主张的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机械公司违法调岗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同时也触发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且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远高于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因二者在补偿劳动者的功能上存在重叠,故法院采取就高原则,判决机械公司支付柴某违约金900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人才,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企业违约解除赔偿条款,并约定违约金,此类条款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有效。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还会触发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如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因二者在补偿劳动者的功能上存在重合,法院可以在审查后,采取就高原则支持劳动者相关诉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