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半导体公司物料员。2023年6月刘某称其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半导体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半导体公司查阅监控视频发现刘某存在自残行为,故不予同意。刘某遂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半导体公司以刘某在职期间两次实施了自残行为,并企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半导体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显示刘某先后两次在现场抬起物料箱至右脚上方短暂停顿后松手,其主动松手的意图较为明显,且经过先“预演”再“实施”的过程,与其辩解物料箱掉落系没拿稳等过失性行为相矛盾,可以判断属于自残行为。刘某就自残行为申请工伤认定,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意图,符合《员工手册》中相关禁止性规定,亦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半导体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刘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希望通过自导自演的方式获得工伤赔偿,不但未能得逞,还把工作丢了。以“自残”的方式骗取工伤保险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不符合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更为法律所不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