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自主有边界 滥用放假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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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朱某系某科技公司产品质量部员工。2023年3月31日,公司单独通知朱某:因公司工作量负载不足及效益考量,经研究决定,对其自2023年4月1日起放假,复工时间另行通知,放假期间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及福利保障。朱某收到通知后发函质疑,公司回复安排合法。2023年6月、8月朱某多次询问公司何时复工,公司答复继续等通知。2023年10月,朱某向公司邮寄解除通知,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放假第1个月,公司发放了朱某全额工资,此后,公司每月按最低工资支付朱某工资。2024年1月15日,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司不是“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歇业”,而是针对劳动者个人的放长假;在朱某质疑的情况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放假的原因,无法证明放假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同时,虽然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放假,但应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本案公司单独安排朱某放假已长达半年之久,且未明确复工时间,公司长期对朱某放假,导致朱某无法通过正常工作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不仅造成朱某工资收入的减少,还影响到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法应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放长假时,应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放假原因、期限及待遇等事项,未经协商,长期向员工发放最低工资、不安排劳动者工作、也不积极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并不能实际解决公司经营问题,反而存在以经营困难之名行“长期待岗”之实,有变相降低员工工资待遇的嫌疑,容易引发矛盾。

  (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