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储某系某技术职业学院在读学生,就读期间储某至某人力资源公司实习,岗位为驻厂工作。实习期间储某与人力资源公司、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储某的顶岗实习期为2021年7月至其毕业,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需接受学校的指导管理、遵守实习单位和学校管理制度、定期向学校汇报实习情况;还约定企业负责实习期间班次安排、考勤管理、岗位管理和考核等,但须及时与学校沟通;经学校、企业考核合格后办理毕业手续等。储某2024年5月毕业后仍在人力资源公司该岗位工作,后双方产生争议,经仲裁后诉至法院,储某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顶岗实习三方协议书》约定并结合教育部关于实习的相关规定,顶岗实习期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因此,储某在顶岗实习期内与人力资源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毕业后,学校不再对储某进行教学管理,其与人力资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校大学生至实习单位实习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日益增多。一般情况下,在校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尚未进入就业领域,不是适格的劳动主体。本案中,实习单位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的班次安排、考勤管理、岗位考核等,是在学校指导下对实习学生进行的实习管理,本质上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不构成劳动关系意义下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双方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用工管理行为等核心要素综合判断。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