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病假须分清 糊涂管理受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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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12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月均工资5000元。2023年10月10日,李某在物业公司内部系统中发起请假流程,请假类型为产假,请假时长为20天,并出具医院的疾病证明单,显示李某流产及医生建议休息20天。物业公司未审批通过。2023年10月11日物业公司告知李某“公司没有规定流产假,可以请病假”。2023年10月20日物业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此不服,申请仲裁,主张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李某于2023年10月10日向物业公司提出产假申请,物业公司应当给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但物业公司不仅未批准李某的产假申请,还在李某产假期间以旷工为由将李某辞退,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以上规定都说明女职工流产请假既不属于事假也不属于病假而属于产假。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批准流产员工相应产假甚至以旷工为由违法解除的,将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