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保险工伤仲裁劳务就业工资失业事业
法律法规规定细则意见办法解释通知纪要综合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人社部江苏省政府江苏人社厅南京市政府南京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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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庆入职某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将单位应缴社保费折算为工资发放。后因岗位调整争议,刘某庆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社保费折算约定违法,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536.99元。
裁判要点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双方不得通过约定免除或折算。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高工资” 不能替代社保保障,企业勿因短期成本规避法定责任,劳动者应警惕 “社保折现” 陷阱,长远权益需靠合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