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折算工资发放,约定无效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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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0

案情简介

  刘某庆入职某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将单位应缴社保费折算为工资发放。后因岗位调整争议,刘某庆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社保费折算约定违法,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536.99元。

裁判要点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双方不得通过约定免除或折算。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高工资” 不能替代社保保障,企业勿因短期成本规避法定责任,劳动者应警惕 “社保折现” 陷阱,长远权益需靠合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