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 年 3 月,朱某入职德安某制衣厂担任班组长,双方约定 “保底工资 5000 元 + 计件提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停工留薪、社保缴纳等问题引发争议,朱某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权益。仲裁及法院审理认定,朱某接受工厂管理,劳动内容属企业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制衣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2833 元、拖欠工资及病假工资共计 5697 元。
裁判要点
即使采用 “任务制”“提成制” 等灵活用工方式,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内容具有从属性,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小作坊式用工需警惕 “承揽关系” 伪装,实质管理与业务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保障劳动者基础权益不容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