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主播从事公司业务并接受公司组织管理的,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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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商贸公司在某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服装带货主播”等职务招聘信息。2023年6月,陈某通过该招聘平台联系某商贸公司,应聘成为主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陈某被某商贸公司辞退。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招聘平台上,通过以某商贸公司名义注册的账户所发布的职务招聘信息,受聘从事主播工作。陈某提供的劳动属于某商贸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某商贸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且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账户收取过工资,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某商贸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商贸公司以亏本为由口头通知辞退陈某,该辞退理由不具有合法性,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灵活就业和新业态用工关系的逐步涌现,带货主播作为新兴职业,与其所雇佣的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带货主播与公司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应分析是否具备人身隶属性和经济隶属性,有利于保障带货主播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