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龙某1959年出生,2022年入职某劳务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23年在工作中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柒级。龙某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龙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遭受工伤,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又未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可以请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劳务公司应向龙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受工伤的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继续工作的需求,而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障碍可能减损其继续提供劳动的能力。在逐步延迟退休年龄的大背景下,能够充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但仍有继续劳动和继续工作需求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