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的,应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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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诉A公司等四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管某离职时与A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向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查,管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及C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管某从事的工作由C公司具体安排,《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用人单位为B 公司,管某部分工资由D公司发放,A、B、C、D四公司为关联公司。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B、C、D四公司为关联公司,对管某存在混同用工,应就管某的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同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实践中经常出现多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同时管理、同时用工的情况,对劳动者主张权利往往以法人主体的独立性相互推诿或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从便于劳动者主张权利角度出发,判令关联企业对其混同用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