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辞退“三期”女职工,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及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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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邝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对已怀孕的邝某偶尔在工作场所听音乐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向邝某作出过两次警告。2022年10月在邝某怀孕期内,某公司径行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邝某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辞退,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工资损失。

裁判结果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邝某偶尔在工作场所听音乐,系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某公司依据其内部规定解除与邝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邝某支付赔偿金以及孕期、产假、哺乳期工资损失。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判断用人单位以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既要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公布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怀孕女职工的主观过错程度、其行为对企业生产秩序等是否造成严重影响。本案既弥补了劳动者因违法解雇遭受的经济损害,也警示企业不得以“隐性歧视”规避社会责任,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