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外包合作协议等方式,否认与外卖配送员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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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珠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2年10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接受某科技公司的安排从事配送工作,在某科技公司钉钉群内打卡、汇报工作,某科技公司对刘某进行业务培训。某科技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作协议》。刘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配送协议》,约定刘某与某服务公司为外包合作关系。2022年11月,刘某在工作时受伤,由于某科技公司不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刘某无法申请工伤。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就业形态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某科技公司主张刘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配送协议》,但刘某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某科技公司的考勤管理,按照某科技公司的工作要求到岗并完成配送任务,且刘某的入职培训、钉钉考勤均由某科技公司组织管理,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遂判决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

  判断新业态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即使双方订立了名义上的承包、合作等合同,但实际上不存在从业人员自主经营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情形的,不宜轻易否定双方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而应将双方之间是否满足劳动关系人格及经济从属性作为核心判断标准,本案有利于保障新业态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