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赔偿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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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2

简要案情

  张某与某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某制造公司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张某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构成工伤,伤残三级。2023年7月,工伤保险基金按公司缴费标准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0余元,每月支付伤残津贴2,900余元。张某于2024年7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未足额缴纳其工伤保险。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张某投诉事实属实,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某制造公司于2024年9月给张某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张某以某制造公司未依法足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致其从工伤保险基金已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低于法定标准为由,要求某制造公司赔偿其损失差额,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观点认为,《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本案中,对于某制造公司未足额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已经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因某制造公司的原因导致张某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低于其依法应享有的待遇数额,由此产生的损失差额,应由某制造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核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认定范围。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可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劳动者可依据行政部门的核查结果,再行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差额。本案例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将承担额外赔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法律责任,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