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险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否同时获得商业保险理赔金和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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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9日  阅读量:0

简要案情

  王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某地开发项目从事力工工作。劳务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而为其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意外伤害险项下的伤残赔偿金 80,000 元。王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劳务公司认为团体意外险的伤残赔偿金 80,000 元应抵扣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形成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劳动者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具有法定强制性,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性质的人身保险范畴,两种保险性质、目的、保障水平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在本案中,由于双方事先未对意外伤害险赔偿款作出明确约定,王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团体意外险伤残赔偿金80,000元,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劳务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对于某劳务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是一项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全面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相比之下,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和范围由合同条款决定,往往无法弥补劳动者的全部损失,且赔付金额通常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被允许使用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来抵消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这将助长企业逃避法定义务,破坏社会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并可能导致劳动者因保险合同纠纷或用人单位的恶意拒赔而无法获得应有的全额赔偿,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例明确,劳动者即便已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以及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指引。